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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91-1條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所為之強制治療,其期間並未規定最長多久,只規定「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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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91-1條針對性侵害犯罪人所為之強制治療,其期間並未規定最長多久,只規定「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,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、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。」,這個立法早為學者批評屬於「絕對不定期處遇」,且實務率由精神科醫師或社工評估再犯危險性有無顯著降低,但誰敢擔保再犯危險性降低,如此一來,形同無期限地拘束被告之人身自由,而有抵觸罪刑法定原則及法治國原則之虞。

遺憾的是,不論學者如何疾呼,立法者總是慢了半拍,每每要等到有人因為這樣的法律受到不利益,才會透過釋憲由大法官去宣告違憲並限期修法才能獲得正視(之前釋字662號也是這樣,只是那是針對各罪宣告刑都符合易科罰金的要件,如果量定執行刑超過六個月,可否易科罰金的問題)。

其實這個問題蠻重要的,但過去只有在法研所考過,現在有了相關的新聞報導,相信免不了命題老師對這個議題的關注。

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breakingnews/3285892?fbclid=IwAR2Bre-_ZH01JVbYOjB9fnko32r8Wj57Wd7h7Rxeu240bvNnPPxLa6b42DI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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